郑州婚姻调查公司:浅谈赠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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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婚姻调查公司:浅谈赠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  赠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甲某有私房一处,生前将该房赠与其已经结婚的次女,并办理了公证。赠与公证书写明:甲某该房赠与其次女。后其次女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后该次女与其丈夫闹离婚并诉争于法院,双方对该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发生争议,此时甲某已经死亡。值得注意的是,甲某还生有一子。赠与行为发生在新《》实施之前,离婚纠纷发生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后。  该案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该房屋赠与行为发生在受赠人持续期间,但甲某明确表明将该房赠与其次女,根据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应将该房认定为其次女的个人财产。

  个人认为,即使对本案事实和权利的认定皆适用新《婚姻法》,该房屋亦应认定为。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十 八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该法第17、18条之所以并列规定,其意在于对二者适用的前提加以区别,即只有当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之时,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如果甲某想排除次女之夫共有房屋的权利,必须在赠与书中对此予以明确。  结合本案事实,甲某赠与书中,仅约定该房归次女所有,并未明确约定该房“只归”其次女所有,即并未排除其次女之夫依法共有该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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