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类历史发展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并非是天然权利,而是工业文明的时代产物。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知识本身的信息属性使其可以无障碍地被所有人传播、学习和使用,极大促进了人类社会整体进步和生产力发展。变通以趋时,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到来改变了这种演进方式:创新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而创新成本持续高攀、创新风险不断加大,就必须要对其投入进行合理补偿,否则必将难以为继。因此,针对知识产品的生产激励、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就成为现代社会必要的制度供给。当然,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和政策体系的同时,还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标是提升社会整体福利,其边界在于鼓励首创先行、保障后续发展,要避免权利无限扩张而产生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很多,涵盖了文化建设、企业制度、法律行政等方方面面,在实践中最为直接有效的还是司法层面的工作。我们每每提及,中国的专利事业是从1978年开始起步的,1982年《商标法》通过、1984年《专利法》出台、1900年《著作权法》诞生……包括自2009年至今在天津、南京等地设立16个知识产权法庭、努力压缩案件审理周期等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成长极为迅速,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道路。但比照“成熟”,显然还有一段距离。俗语讲,言为心声、行为心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和执行力,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熟与否的核心“标尺”。我们必须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只有提高侵权成本,以实实在在的效果尊重创新、保护治理成果、规制市场秩序,才能构建良好的经济生态环境,避免劣币逐良币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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