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情:原告方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原告出国留学,202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离婚后被告因婚生女探视问题与原告及其家人沟通、调解无果,且为此多次发生矛盾及肢体冲突。
因原告在国外,双方沟通不畅,自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原告多次通过邮件与被告沟通探视问题。2023年8月30日,被告在某留学生微信群中发布寻找原告的信息并在群中发布原告的照片,群中有人回复:“这男的也太渣了吧,真恶心”。2023年9月3日开始在另一微信群中发布寻找原告的相关信息并将原告护照照片、双方离婚调解书在群中发布,群内有人回复:“说句公道话,公开啥都好,别公开这种证件,这是大问题……”。2023年10月26日,被告又在该微信群中发布针对原告的不当言论等信息,并在群里发微信红包,注明:“希望每天少一个垃圾”。
法院判决:
1.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涉及侵犯原告名誉权所在微信群中发布致歉信,并不能撤回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结合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对原告精神损失费酌定为1000元。
法官说法: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就自身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排除他人对其贬损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个人的品德、声望、信用作为名誉权的组成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因为离婚后子女探视问题,双方沟通不畅,产生争议,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且被告已经在2023年8月30日就子女抚养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在原被告能够通过邮件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被告在两个微信群中发布寻找原告的不当言论及原告照片、护照信息、民事调解书等,且在2023年10月期间已经探视小孩的情况下,仍在微信群中发布不当言论,其行为违法,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名誉权损害。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在微信群中的不当言论,群里有部分人回复,在留学生群中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对原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为1000元。
法官提醒: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沟通联络的重要工具。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聊天群等网络空间的言行举止也应遵守规则和法律,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如果在网络上肆无忌惮发表不当言论,就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当你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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