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恋爱的两人走进婚姻殿堂,虽未领证但共同生活了一年。不料,婚后感情出现不和,进而“分手”,而且因彩礼返还问题闹上法庭。近日,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判决返还70%彩礼。
案情显示,2021年9月,自由恋爱的郑某(男)与乐某(女)订婚,且向乐某给付礼金、见面礼及购置“三金”首饰,共计支出17万余元。2022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郑某向乐某给付挑嫁妆礼金、郑某父母向乐某给付改口费共计2万余元。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双方在外务工并一直共同生活。2023年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乐某向郑某返还彩礼11万元。
此后,双方就彩礼返还数额无法达成一致,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乐某返还彩礼、“三金”首饰、婚庆费用、二人同居期间生活费用等共计2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给付彩礼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本案中,郑某以结婚为目的,按风俗习惯向乐某给付一定金额的彩礼,后因感情不和分手,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郑某要求乐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因郑某支付的婚庆、婚宴、烟酒费用及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支出等均不属于彩礼范畴,综合考虑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家庭情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决乐某向郑某返还70%的彩礼,扣除乐某已经返还的11万元,还需向郑某返还2万余元及“三金”首饰。
《彩礼新规》新增的两种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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