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孔某某原系同学。孔某某因抢劫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2017年3月出狱后与赵某某相遇,双方登记结婚,2020年1月生育一女。2021年12月,孔某某因帮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赵某某于2022年8月4日起诉请求与孔某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3年8月1日赵某某再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赵某某直接抚养,孔某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孩子探视权。孔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02
裁判结果
赵某某起诉离婚时孔某某尚在监狱服刑,孔某某对赵某某在其服刑期间两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准予离婚的结果不理解,情绪激动,坚决不同意离婚。考虑到孔某某实际情况,案件处理稍有不慎,不仅不能化解双方纠纷,还有可能激化矛盾,二审期间,承办法官两次到孔某某服刑的监狱开庭,以孩子的抚养、生活、教育等为突破口,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一方面,告知孔某某无论哪一方抚养孩子,都将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出发点,夫妻二人离婚,并不能否认亲子血缘关系的事实,孔某某出狱后仍可以探望孩子,消除孔某某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法官给赵某某做工作,希望她照顾孔某某的情绪,理解孔某某不愿面对出狱后“妻离子散”的残酷局面,争取到她的让步。二审法官还侧面了解到孔某某的二姐很关心孔某某、赵某某的家庭生活,即通过孔某某二姐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后双方均同意调解解决纠纷。在孔某某出狱后的第二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婚生女由赵某某抚养,孔某某支付抚养费,可以按期探望孩子。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03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纠纷直接贴近群众生活,处理的好,将使家庭美满幸福,处理不好,将引发新的矛盾。本案中,赵某某在孔某某服刑期间起诉离婚,孔某某抵触情绪大,不能接受出狱后“妻离子散”的局面。法院如果处理不当,不能解开孔某某心结,不仅不利于孔某某服刑改造,还有可能引发后续纠纷,甚至是治安、刑事案件。二审法院积极了解孔某某服刑改造情况,耐心征求孔某某对离婚问题及子女抚养的意见,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思想帮教。在调解过程中,孔某某表示会理性对待婚姻,正视自己现状,同时理解赵某某的难处,同意离婚。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调解形式圆满解决纠纷。
群众利益无小事,在审理家事案件中,鹤壁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方法,采取灵活有效的调解方式,倾心尽力,用心用情化解婚姻家庭等各类矛盾纠纷,让走出高墙的刑满释放人员在重新融入社会过程中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让这些特殊群体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帮助他们早日恢复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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