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诉讼需要改进“自我证明”的惯例 80后女白领丽丽(化名)将丈夫王某(化名)诉至法院,自称长期遭受家暴,要求离婚。温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丽丽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曾被家暴。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丽丽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王某表示愿意和好,且作出一定改正,丽丽亦应给对方和好的机会。(《京华时报》6月13日) 女方如此坚定要求离婚,家暴当然是合理理由。同时,因为调查取证难,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家暴的可怕之处在于,其复杂性远非外界看起来那么简单。除了硬暴力之外,还有经济控制、双方冷战等冷暴力。置身于其间的人,除了身心受到伤害之外,还可能会有丢失生命的风险。4月6日下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命案,丈夫金某将妻子红某活活打死。之所以发生悲剧,就在于女方受到男方恐吓而不敢离婚。 女方勇于走出家门而诉讼离婚,冒着极大的风险。对于一个有家暴倾向的人,诉求离婚的结果,往往有两种趋势,要么是痛定思痛,要么就是变本加厉走极端。若能出现“和好如初”的情况,当然是皆大欢喜。若是出现暴力的升级,会给弱势一方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 作为一种民事诉讼,离婚案采取自证原则。不过因为家暴的隐私化和复杂性,又使得自我证明很难。比如让心理备受煎熬的冷暴力,如果不是双方当事人的承认,外界很难取得直接证明,若没有专业手段,置身于其间的当事人,同样很难取得有效证据。法院的“慎离”理念,可能延长夫妻双方的痛苦,无视更合理的权利诉求。 若是换种角度,出于对家暴特殊性的考虑,对女方的家暴诉求,不再基于自证,而是法官等专业人士,参与进行调查取证,比如走访当事人的“朋友圈”或者“亲友圈”,进行全方位的情况了解。同时再对女方进行心理层面的分析,评估其离婚意愿,以此作出更为科学的判断,家暴在诉讼阶段才不会有极高的“失败风险”。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不难发现,对家暴加强司法干预是新的趋势。在离婚诉讼中家暴应当成为特例,而不能像其他民事诉讼那样,仅仅停留在“自我提供证据”阶段,并以“证据不足”而驳回。虽然离婚官司主要依据婚姻法,但同样也不能无视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性原则。 如果说婚姻坚持的是“少离慎离”的司法原 温州外遇调查取证则,那么反家暴则是“不可轻忽”的保护原则,并在其间找到最佳的权利平衡点。司法讲求的是“事实为依据”,如何取得更准确的证据,就需要改进“自我证明”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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