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个不爱自己的男人,她选择了跳楼,她的情敌却只需赔偿3万,这是公平吗?
2023年6月3日,湖南株洲市芦淞区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悲剧。一名年轻的女子韦某,在遭到男友石某的暧昧对象付某的挑衅和打击后,一气之下从出租房的阳台跳下,当场身亡。而她的男友石某和付某,却只被法院判决分别赔偿韦某父母5万和3万的死亡赔偿金。
这样的判决,让韦某的父母无法接受,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很多人都在质疑,这样的结果是否公平?这样的赔偿是否合理?这样的事件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预防和避免?
据了解,韦某和石某是一对恋人,两人于2023年4月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与另一对情侣合租。但是,石某在和韦某交往的同时,还和另一名女子付某在公开的平台上使用暧昧的语言聊天,引发了韦某的不满。韦某把付某视为情敌,双方在快手的私信上发生了争吵。
2023年6月3日上午,付某来到石某和韦某的出租房,看望生病的朋友(即韦某的合租室友)。韦某和石某也在家,付某在出租房内隔着门向韦某挑衅“我现在来了你怎么不敢出来见我”,韦某虽然不予理睬,但心生不快,和男友发生了争吵。当日下午,韦某看到付某坐在沙发上便上前在付某脸上扇了一巴掌,随后付某和韦某扭打在一起,之后韦某被付某压倒在地。石某和合租的室友三个人坐在沙发上观看,没有出面制止或劝解。韦某和付某扭打分开后,韦某突然起身从阳台窗户跳下,最终跳楼身亡。
根据法院的判决,石某和付某都对韦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石某作为韦某的男友,应该相互扶助、相互关心,但他却在和韦某交往的同时,和付某有暧昧的聊天行为,导致韦某对付某产生敌意。当韦某被付某压倒在地时,石某和在场的朋友坐在沙发上观看,表现出了极其冷漠的态度,让韦某感到无助、失望和绝望,这对韦某选择自杀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因此,石某在道德情感上是有错误的,虽然他的行为在法律上与韦某自杀身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他的行为与韦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故法院酌定石某补偿韦某父母50,000元。
付某明知石某在有女朋友的情况下,仍与石某存在暧昧的聊天行为,在道德上就应受到谴责。韦某对付某心生不满,两人在公共平台上吵架互骂。当付某来到石某和韦某的出租房后,付某主动向韦某发起挑衅,虽然韦某当场并没有进行回击,但显然已经激怒了韦某。当日下午付某再次来到韦某和石某的出租房时,这在情绪上再一次激怒了韦某,虽然韦某是主动去打付某,但韦某都以失败告终,因此韦某的死亡与付某之前的聊天、吵架、挑衅以及事故发生时的扭打行为之间存在一定事实上的联系,故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定付某适当补偿韦某父母30,000元。
这样的判决,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公平的原则呢?根据《民法典》第六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些法律条款可以看出,石某和付某的行为都对韦某的生命权造成了侵害,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韦某的死亡也不是完全由石某和付某的行为导致的,而是韦某自己的选择。韦某的自杀行为,也表明了她对自己的生命权的放弃,也对自己的父母造成了伤害。因此,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不能完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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