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负较多家庭义务的“全职妈妈”被诉离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如何保障?近日,成都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丈夫陈先生以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中被告杨女士享有50%的房屋产权份额,法院对银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另判原告陈先生支付杨女士经济补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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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介绍,陈先生与杨女士于2014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杨女士在2015年生下孩子。2018年7月,夫妻俩贷款购买住房一套,登记于二人名下,并以共同财产还贷。
之后,丈夫陈先生以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要求婚生子小陈由其直接抚养,妻子杨女士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并分割夫妻双方名下房产。
被告杨女士辩称,原告陈先生长期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具有严重过错,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同意离婚、婚生子由原告陈先生抚养。同时杨女士系“全职妈妈”,抚育子女、家务劳动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对家庭贡献巨大,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准予离婚,婚生子小陈由原告陈先生抚养,被告杨女士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小陈独立生活为止。
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房屋,原被告双方均要求予以确认产权份额。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房屋首付款系各承担一半,贷款亦是共同财产予以偿还,且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依法应当少分或不分的情形。因此,由原告陈先生与被告杨女士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同时对银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另判原告陈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杨女士经济补偿5万元。
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全职妈妈”在离婚时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案聚焦社会关注热点:涉及夫妻负担家庭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享有的经济补偿问题。
法官介绍,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从法律层面上认可了家务劳动及照顾家庭付出的价值,从而保障了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问题方面的运用。
本案中,关于原告是否应当向被告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被告为“全职妈妈”,在抚育婚生子、协助原告工作承担较多家务义务,考虑成都经济生活水平、双方的结婚时间、原告的经济能力,本院酌定由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5万元。该条法律规定在平衡离婚时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同时,保障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全职太太”家庭权益方面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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