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以来,四川市民张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在离婚后被人在网络平台恶语中伤,甚至还被公布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而恶语中伤者,竟是她的前婆婆陈大姐,这是怎么回事?
此前,陈大姐以儿子杨先生和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14万元用于经营为由,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这笔债务。经过法院一审、二审认为,无充分证据证明张女士系共同债务人,不支持要求张女士还款的诉讼请求。
不过,作为前婆婆的陈大姐仍坚持认为,这笔钱是儿子和前儿媳的共同债务,其多次在网络平台发表张女士“诈骗”“下套借钱不还”以及辱骂的过激言辞等。3月7日,张女士表示,针对前婆婆的言行,已向法院提起了侵犯名誉权的诉讼。
小两口结婚1年多离婚
向男方母亲写下一张14万元欠条
今年24岁的张女士是乐山市中区苏稽镇人。2020年5月,她和苏稽本地的一位青年杨先生相识结婚。因为种种原因,这段婚姻仅维持了1年多,双方于2021年9月离婚。
张女士说,前婆婆知道他们离婚后,要求他们写下了一张14万元的欠条,欠条内容为她和前夫向前婆婆借款14万元用于门市开销(经营火锅店)。
“起因是我和她儿子结婚的时候,她儿子找他妈借钱,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他妈借的。”张女士表示,借钱这件事情她从来都不知情,也不知道到底前婆婆转了好多钱给她儿子,“在我跟她儿子分开时,他妈要求我写下这张14万的欠条,写了之后才放我走。”
14万元的欠条
张女士认为,这张欠条是在自己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写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离婚后她并未履行所谓的还款义务。
前婆婆起诉索还“14万债务”
法院一审、二审均未认定共同债务
为此,前婆婆陈大姐于2023年7月将儿子杨先生和张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这笔14万元的债务并支付相应利息。
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欠条是事后补签,鉴于原、被告间当时特殊的关系,不能以该欠条当然地认定原、被告有借款的合意,原告仍须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但原告除了本人陈述外,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二被告有共同向原告借款的合意。
同时,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资金交付情况方面的证据,不能得出系二被告共同向原告举债的唯一结论,其所主张的借贷事实真伪不明。被告杨先生虽主张案涉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而两人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分割中并无案涉款项,其也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为,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成年子女成家后依然可能从经济上生活上给予扶助的现象较为常见,况且二被告结婚后本就和原告共同生活,离婚后在向原告出具欠条时双方仍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张女士抗辩出具欠条并非基于借款事实的观点具有合理性。
对于陈大姐主张的二被告共同借款的事实,一审法院不予认定。被告杨先生自认与原告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同意向原告归还借款14万元,系被告杨先生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14万元应作为被告杨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其清偿。
陈大姐不服一审判决,并依法提起了上诉。2023年11月24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遭网络辱骂还被公布个人信息
她称受生活受干扰,起诉前婆婆侵犯名誉权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张女士胜诉,她不用偿还这笔债务。张女士原以为这件事就此了结,可没想到从去年9月开始,前婆婆陆续在网络平台对她恶语中伤,甚至还公布了她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张女士介绍,前婆婆发抖音说“光脚不怕穿鞋的”,然后过了半个月又出现在抖音,“就开始说我了,但是全程没有说我的名字,说贱人、骚货,一直到后来就说哪个地方的贱人、骚货,后来还公布了我的照片、名字以及住址,并且还到我家里来闹事。”
3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在陈大姐的抖音账号中看到,部分作品中多次提到张女士“下套借钱”“借钱不还”等字眼,并称“只是为讨个说法,讨回被诈骗的养老钱。”
陈大姐发表部分网络作品截图
对于14万元的债务,陈大姐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坚持认为,这笔钱是儿子和前儿媳的共同债务,欠条也是他们自愿写下的,虽然经过了两审,她仍然表示不服。
“我也不想这样,真的气不过,事实被扭曲了,心头不舒服,只有在网上发。”陈大姐说,之前还闹到派出所,她已经对部分含有过激言辞的作品进行了隐藏,“我到底该咋个办?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3月7日,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前婆婆多次在抖音上污蔑其骗取钱财,并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对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损害,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对她现在的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精神遭受极大痛苦,已经处于抑郁状态。
针对前婆婆的言行,张女士已向法院提起了侵犯名誉权的诉讼,双方将再次对簿公堂,“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是我也不愿意看到的,但现在只有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说法:
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 涉嫌侵犯名誉权
对此,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郭金福律师建议,即使是亲友间的借贷,也应要求对方及时出具借条或借据以固定书面证据,借款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或者微信转账方式并收集好转账凭证,并通过微信或短信方式多次催促对方还款,以固定借款证据链条。
郭金福认为,本案已通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陈大姐如依然对此不服,还可以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陈大姐不能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以避免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吴禹律师则认为,她们之前的经济纠纷已经通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相当于这个事情已经“尘埃落定”了,对方不仅不服法院的判决,还在抖音上捏造事实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就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范畴了。
吴禹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被侵害人产生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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