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据贵州惠水县人民法院:小帅(化名)和小美(化名)经媒人的介绍下,在2023年2月进行了相亲,简单了解后当即定下了婚约,同时小帅付给小美8.8万元作为彩礼,二人在两天后登记结婚,然后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小美便私自离开小帅自行居住,共同生活期间小美又以多种理由收取了小帅7万元,现双方分居两地。为此,小帅于2023年9月1日起诉离婚,并要求小美返还彩礼和收取的财物,共计15.8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登记结婚仅三天,缺乏婚姻基础,现又分居两地,应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准予离婚。原告交纳彩礼8.8万元造成原告生活拮据,经查明8.8万元中,1.5万元系购买三金,三金作为民间习俗,应视为赠与女方的行为,故本院确定返彩礼7.3万元。关于被告在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收取的7万元,本院确定返还70%。故被告小美应当返还彩礼及收取的财物共计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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