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一男子为在他人面前逞一时威风,竟因家庭琐事将妻子打伤。日前,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赔偿妻子经济损失15319.17元。
被告人张某系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祁县村农民。2015年8月23日上午10时许,张某在该镇步行街东头处与妻子王某相遇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为在他人面前逞一时威风,随手捡起一块砖头向妻子王某后脑部位猛击致其倒地后,又对王某一阵拳打脚踢,造成其左侧枕顶部硬膜下血肿,顶枕部帽状腱膜下血肿,左眼眼脸肿胀淤血,腰骶部受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当月3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与其妻子王某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而将妻子打伤,造成其妻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的行为对被害人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故此,法院在作出上述判决的同时,还判令被告人张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5319.17元。(通讯员:埇桥区法院 夏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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